当监控涉及公民隐私 法规能否平衡
发布日期:2015-08-12 14:09:15

  因出台时间和上海法官涉嫖新闻巧合,河南省有关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的新规备受争议。虽然官员表示出台规定是为保护公民隐私,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不抵触,但不少网友质疑立法有“保护贪官”之虞。而在国际上,“棱镜门”事件之后,个人隐私、网络安全、监控设备等问题议论纷纷。监控与个人隐私改如何平衡,这不仅关乎到监控规范应用,更关乎公民权益。
  监控设备设计与用户之间的关系
  在现实生活中,监控设备无处不在,超市中、马路边、办公场所等,监控设备为我们提供了安全保障及远程协助,但一方面,人们也开始慢慢对监控设备产生了恐惧的心理。
  许多产家在设计监控设备时,除了注重产品外形的美观外,也开始着手解决人与产品关系。据收集资料显示,目前摄像头与用户的关系有四种,它们分别发展形成不同的设计概念:
  第一种关系是让摄像机在用户面前隐形。产家们尝试把摄像头设计成为其他的装饰品,如一盏别致的灯具,并利用物体自身重力与表面材料摩擦力旋转。因此身处房间中,用户完全看不出来这是监控设备,可以自如地活动。
  第二种关系是让摄像机与用户产生互动交流。产家在产品表面采用了镜面的表面处理,因此当用户看到摄像头时,他们看到的是自己的人像,就像在和摄像头在交谈一样。
  第三种关系是让被监控对象产生恐惧。产家将摄像机设计成一颗巨大的眼球,通过磁性材料开启,犹如睁开眼睛盯着用户。这样的关系虽然很符合监控设备的语境,但是长此以往用户却会产生心理上的恐惧。
  第四种关系是给人们警示的作用。它的镜头居三角形的中心,设计语言源自三角形的警示符号,向公共场所的用户传达了清晰而准确的产品信息,与摄像头的监控功能相得益彰。同时,选择这样的外观,更是因为考虑内部主板结构排布截面呈一个三角形的趋势,外观上尽量实现小巧轻薄,即发展成一个内部结构排布最节省空间的三角形。紧凑的造型也符合了中小企业而开发、希望减少生产成本的要求。
  监控规定须平衡好反腐与隐私
  只要对公民利用公共视频安全信息的权利作出相应规范,责任条款便足以约束公民的取证行为,以在监督权和隐私权之间实现平衡。
  一起非典型的偷拍事件,却让地方立法呈现出截然不同的舆论走向。如果放在个人信息保护的语境下,这样的立法断然不会遭遇此番质疑。但近年来,偷拍官员隐私渐成网络反腐的一种方式,使得河南的上述立法具有了被多重解读的空间,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、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、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”,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导致官员的丑行被屏蔽?会不会让公众监督官员日常行为受阻?
  网民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。如果对公民调取和利用公共视频信息一刀切禁止,那么监督官员势必少了一条重要途径;如果将利用监控的审查权托付给公权力部门,而不对公民作出相应的救济性规定,又该如何确保公权力不会擅自限制公民监督权的行使?  法律原本是一种平衡的艺术,在不同的价值利益之间,寻求相对平衡的制度安排,乃是法治的均衡之道。而就公共场所监控图像的采集利用进行规范,涉及公共安全、隐私权、监督权等多重法益,地方性立法应慎重从事,在全面公开的程序上尽可能实现多种诉求的平衡。
  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,各地在公共场所都安装了大量监控探头,生活在这样一个透明的社会里,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更容易遭遇意外伤害。从这点看,对公共场所监控视频严格管理,有着重要的公共价值。但与此同时,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,又不能成为官员日常行为逃避公共监督的借口,立法当为这种监督权的行使提供便利。事实证明,对个人权利的最大危险往往不是来自公民个体,而是来自公权力失范。只要对公民利用公共视频安全信息的权利作出相应规范,责任条款便足以约束公民的取证行为,以在监督权和隐私权之间实现平衡。
  目前,我国公共监控管理尚缺乏统一立法,地方性立法具有较大的自由空间。而在涉及诸多公民权利和公共价值的事项上,立法显然不能只顾一头。怎么善用监控,以往民众关注更多的是公民隐私,而现在则更关心监督权,其中的逻辑其实并没有改变,那就是对公权力的运行必须处处设防,以防止立法为公权阻碍私权预留漏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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